高院及地院之見解
目前高院及地院之見解有「五標準說」、「四標準說」及「三標準說」,為說明方便,以「五標準說」為架構。五標準說可參見高等法院92年度勞上易字第126號判決:「按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,...。其本質雖側重保障前雇主,然此項約款如未逾合理程度,且不違反公序良俗,應為法律所許,但所謂合理程度,應考量以下各點: 1.前雇主是否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利益之存在?2.受雇人在前雇主之職務地位,是否係主要營業幹部,而非處於較低職務技能?3.限制轉業之對象、期間、區域、職業活動等,是否不致使受雇人處於過度困境中?4.雇主是否需有填補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害之代償措施存在?5.離職後受僱人之競業行為有無顯著違反誠信原則?」依上述判決見解,競業禁止約款之效力應審酌以下5點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