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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勞動基準法】經理人可否依勞基法請求資遣費、退休金?

張啟聰(開翔律師)

(問題) 

總經理、副總經理、協理、經理等經理人可否依據勞動基準法,請求資遣費或退休金? 

(說明) 

總經理、副總經理、協理、經理等經理人,被公司解聘時,公司是否應依勞基法給予資遣費?或其退休時,公司是否應依勞基法給予退休金?關鍵在於經理人與公司間之契約關係,是否屬於勞動基準法上的勞動關係,若認為屬於勞動關係,則公司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,給予資遣費、退休金,反之,則不需給予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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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個資疑雲】團結力量大─論台灣iPhone用戶集體提告蘋果可行性

撰文者:張啟聰律師(開翔)發表日期:2011/08/26

(本文同步發表於數位時代http://www.bnext.com.tw/focus/view/cid/103/id/19876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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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有報導指出,韓國某律師事務所代表2.7萬名蘋果手機用戶,向蘋果公司的美國總公司及韓國分公司提起訴訟,主張蘋果公司違法蒐集手機用戶的資料,侵犯隱私權,要求每人100萬韓圜(約合933美元)之精神賠償。在我國也有許多iPhone用戶,是否也可以對蘋果公司提起集體訴訟,主張侵犯隱私權,請求損害賠償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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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個資疑雲】白雲或烏雲?從萬芳醫院病歷外洩看雲端隱私

 

張啟聰律師(開翔)

(本文同時發表於數位時代雜誌 http://www.bnext.com.tw/focus/view/cid/103/id/19771)

網路已經是不或缺的生活方式,雲端更是未來網路的趨勢,必然的潮流,感受過雲端的人,相信很難不喜歡雲端的便利。政府近年來在推動雲端科技之發展及應用,不遺餘力,有相當大的成長。日前衛生署公布了「全國電子病歷及影像資訊網計劃」,簡單的來講,就是雲端電子病歷,各醫院診所可以共享在雲端中的病歷,避免重複的檢查與給藥,可大幅提高醫療品質、減少醫療資源浪費,值得鼓勵。網路及雲端科技有極大的便利性,但也同時帶來問題,即資訊安全問題,特別是個人隱私資料,值得大家重視與進一步了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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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市府裁罰GOOGLE事件之評析

張啟聰律師(開翔律師)

(本文同時發表於數位時代雜誌 http://www.bnext.com.tw/article/view/cid/128/id/19624)

台北市政府於今年(2011年)6月27日表示,Google表明拒絕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,給予手機應用軟體(APP)消費者7日的鑑賞期,並且表示暫時停止對台灣消費者銷售付費APP,台北市政府因此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、台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40條規定,裁罰Google新台幣100萬元,並限令Google於7月1日之前提出改善計劃,Google對之提出訴願。

由於Google之手機應用軟體(APP)性質上屬於資訊產品,此類產品之消費以資訊之內容為主,一般而言,資訊都可在數小時至1、2日消費完畢,且重製容易。若消費者可適用7日的鑑賞期,將可能造成許多消費者已消費或重製完成,再予以退費,嚴重損害業者的權利,此一議題影響重大,引起廣泛注意與討論,台北市政府與Google各有支持者,惟雙方之主張均各有所偏,且有許多重大誤解,值得進一步探討與說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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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院及地院之見解

  目前高院及地院之見解有「五標準說」、「四標準說」及「三標準說」,為說明方便,以「五標準說」為架構。五標準說可參見高等法院92年度勞上易字第126號判決:「按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,...。其本質雖側重保障前雇主,然此項約款如未逾合理程度,且不違反公序良俗,應為法律所許,但所謂合理程度,應考量以下各點: 1.前雇主是否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利益之存在?2.受雇人在前雇主之職務地位,是否係主要營業幹部,而非處於較低職務技能?3.限制轉業之對象、期間、區域、職業活動等,是否不致使受雇人處於過度困境中?4.雇主是否需有填補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害之代償措施存在?5.離職後受僱人之競業行為有無顯著違反誠信原則?」依上述判決見解,競業禁止約款之效力應審酌以下5點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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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言  

  競業禁止契約為公司保護其營業秘密及避免惡性競爭之重要武器,日前鴻海公司控告前員工某經理跳槽競爭對手,鴻海公司主張該前員工違反「競業禁止」條款,提起民事訴訟,請求該前員工返還股票紅利等及違約金;台北地院認定,鴻海公司挾其雇主優勢,使該員工簽訂此競業禁止契約,已遠逾保護鴻海合法利益所需範圍,限制該員工離職後之就業選擇,約款苛刻之程度已足認為顯失公平且違反公序良俗,判決鴻海敗訴。由於競業禁止契約並無明文規範,即使為鴻海如此之國際性公司,仍然遭到敗訴判決,因此,在判斷或確保競業禁止之有效性,應深入了解法院如何審查競業禁契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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